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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物价局: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向申请人重复收取测绘费

发布时间: 2018-08-10 09:24:57

来源: 德州日报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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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物价局向全市各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经营者作出提醒告诫——

近期,我局收到多起投诉举报,反映在不动产登记环节涉嫌存在违规转嫁相关费用、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等不规范的价格行为,要求物价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为此,根据《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作出提醒告诫。

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平台,与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6日起,除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

杜绝因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资料而导致的多付费用现象

1、全市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理不动产权利登记相关资料,积极创造方便市民和企业的服务条件,杜绝因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资料而导致的多付费用现象。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和工本费。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第一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3、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其他经营者,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表),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属于委托协议收费的,要在委托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收费事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自觉接受政府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工作机制,对于社会各界提出的涉价咨询和质疑,要有专人进行解释,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切实保障服务对象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12358,24开通

全市各级物价部门将加大对不动产登记环节价格活动的监管力度,同时,12358价格举报热线将保持24开通,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对违反上述规定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责任编辑: dz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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