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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 无效!

发布时间: 2020-08-24 11:02:58

来源: 信息时报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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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或者以共有资金购买房屋,如果夫妻一方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签订合同,如因另一方反对,次份合同无效。

2018年7月15日,王某夫妻欲换购新房,在某中介公司介绍下,前往实地查看位于黄埔区某物业。丈夫王某对该物业表示满意,但其妻子许某认为该物业无市一级,且离市区较远,不利于孩子上学,表示需再考虑。王某担心该物业被他人购买,私下单独与业主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分别向业主与该中介公司支付定金3万元与中介服务费2.5万元。事后,妻子许某得知丈夫背着其签订合同,非常生气,拒绝协助支付房款及履行其他交易手续。最终,丈夫王某因许某拒绝协助支付房款,以及自身资金不足,与吴某取消交易,经协会调解后,该中介公司同意减免王某部分中介服务费。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以及《合同法》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本案中,王某自有资金不足,拟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但未取得妻子同意,与业主吴某轻率地签订合同,导致其因不能履行支付房款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王某因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需根据合同法规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

在此,广州市房地产协会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或者以共有资金购买房屋,涉及家庭主要财产且价值较大,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平等协商,考虑好各种因素(比如家人是否同意,购买资金是否充足)后,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否则,夫妻一方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签订合同,如因另一方反对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签订合同的一方仍须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dz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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